坚定不移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 为构建新安全格局贡献吉林力量
坚定不移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 为构建新安全格局贡献吉林力量 时间:2025-04-05 07:11:05
当前我国民法立法和法学著述,对这一理论的表述仍然受到苏联法学的严重束缚。
针对前两个五年改革纲要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管理弱化问题,2009年印发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法发〔2009〕14号,以下简称《三五改革纲要》)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但成果主要体现在各级法院普遍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边界仍不清晰。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四十多年努力,人民法院终于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模式,形成了相应的制度体系和基础理论,使之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一块重要拼图。
换言之,尽管《试点方案》只确定了12家试点法院,并规定了两年试点时间,但实际上从2014年6月开始,综合试点就以统筹推进、系统集成方式,在前述7个省、直辖市的所有法院展开了,试点依据也调整为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有关问题的意见》。这主要是因为,一些案件裁判结果之所以出问题,根源在于院庭长因受人情、利益或权力干预影响而故意偏颇,并非个案监督机制本身存在问题。最后,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产生的意见分歧,合议庭内部少数必须服从多数,院庭长不同意独任庭、合议庭意见的,最终不是谁职务高,谁说了算,而是由作为内部最高审判组织的审委会讨论决定。历史维度:司法改革的元问题 按照我国宪法,人民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唯一国家机关。例如,宪法草案曾参照1936年《苏联宪法》第112条,规定审判员独立,只服从法律。
有关地区、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重大案件,等等。而在我国,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95年《法官法》第6条,即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就此,一些地方已有了相关实践,如广东公安推进防空圈、智能感知安防区大数据建设,通过安防区、联网门禁、卡口等设备,根据算法预测加强巡逻防控与疑犯追踪。
上述分析表明,数治技术的运用将会对法治的工具系统带来巨大冲击,但并不会颠覆法治的价值系统。在这个意义上,数字赋能并非没有风险。码治理是基于数据采集和分析的政府治理。数治技术所依赖的数据集往往是不公开的,即便公开,个人也往往无法处理和分析代码化的数据集。
这种社会知识和专业知识层面的可解释性要求,有助于公众和专家对算法的分层监督,相应地也有助于对算法的社会信任。在立法层面,《网络安全法》《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都注意到了将行政机关处理数据活动纳入法律控制框架的必要性。
在总结治理理论变迁的基础上,法国学者阿兰·苏皮特(Alain Supiot)提出了数目字化治理(governance by numbers)概念。其试图以精确而完备的人工语言构建量化和统计的数理模型,取代以模糊而开放的自然语言构建的法律规范及其解释(interpretation)体系。数治既然属于行政权的活动形式,就必须被纳入法治系统控制。在行政法上,无论是英国法上的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还是美国法上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都将程序的中立性作为程序正义的底线要求。
在传统的治理格局中,政府通常被认为是最主要的甚至是单一的权力主体,但在数字时代,掌握数据和技术的资本集团,聚合了经济权力与技术权力,对国家中心的治理格局造成冲击。以数据为要素、以网络为载体、以技术为驱动的数治,在空间上造成行政与人民之间的距离感,在技术和能力上加剧了权力—权利的不对称,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等权利受到数治的冲击。第三,法治是价值之治。在这一情境中存在众多主体,且主体相互之间存在多种行政法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决定出现错误,结果的归因将变得非常复杂,相应地,法律上的归责难度也大大增加。
正因为如此,政府高度重视数字化监管技术的运用。例如,在疫情防控、网络管控、反恐等领域,政府大量运用数字技术,采取视频监控、生物识别、行程轨迹排查等方式,对个人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和挖掘,从而防控相关风险。
一方面,国家的数字化治理在提升治理效能的意义上有助于增进公共福祉,因而具有正外部性。而在数治场景中,作为行政权行使基础的大数据,要求不同职能部门的数据共享,这实际上会导致调查、决定、执行等行政职能的融合。
特别是在法律系统对数据处理活动的约束比较宽松的环境中,政府获取数据与利用数据的法律门槛很低,从国家的视角看,社会中的人和物都是数据。商业机构搭车获取政府数据库资源,大规模数据泄露事件频频发生,公民的主体自治、身份权益、安全保障、平等权益受到巨大冲击。第一,法治是规则之治。从法律维度看,算法所带来的程序理性和程序正当问题,提出了完善行政程序控制机制的紧迫要求。在规范意义上,数治仍要服从法律的命令。(二)法治如何应对数治? 面对数治与法治之间的张力,行政法治应如何应对?对此,法学界已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
例如,在印度,联邦政府主导的生物身份识别工程(Aadhaar)对全国人口进行生物识别数据收集,进而设计社会福利分配算法,结果导致行政权扩张过度与侵害个人权益之后果:表面上基于自愿、实际上变相强制的身份识别码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导致诸多数字难民的出现。加强监管事项清单数字化管理,运用多源数据为市场主体精准‘画像,强化风险研判与预测预警。
例如,数治系统中的学习型算法,不断将前端的数据处理结论反馈到后续的模型调整和算法改进之中,自我产生出新的代码与脚本。因此,数字行政、数智行政、数字政府或本文所称的数治,本质上都属于行政权行使的技术范畴,变化的是行政权活动的方式、技术和工具,不变的是行政权这一权力要素。
同时,数治具有自我指涉的逻辑特性,实践中也存在技术运用的惯性和路径依赖。通过对个人和组织数据的大规模采集、处理分析及应用,行政机关获得了巨大的数字权力,而这种数字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结合正是数字行政的特质。
例如,为履行法定职责收集、处理个人信息,行政系统内进行数据共享、行政机关委托市场主体处理信息等行为,具有行政性、高权性、单方性等特质,具备行政行为的典型要素。例如,作为监控中介(Surveillance intermediaries)的大型互联网平台,在一些场景中往往会根据国家设定的协助义务或者合规要求,获取和分析特定对象的历史数据和实时动态数据,协助行政机关对特定目标和事项进行风险监控及管理。我们的身体、我们的社会关系、自然界,以及政治和经济———一切都将以更精细、精确、透彻的方式被获取、分析和评价。数治的数据整合与算法演进技术,契合了韦伯所讲的现代社会对于工具理性的追求。
行政法治具有丰富的内涵,但可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其核心。例如,在应对新冠疫情的防控中,疫情防控机构通过与第三方合作,引入区块链、大数据、通信网络、人工智能等监控技术。
行政法治原则要求政府权力受法律约束,行政活动依法进行。比如,健康码信息经由联动机制直通各层级、各地域,并关联多元场景下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名誉权、平等权、受教育权等重要权益。
数目字化治理的核心在于运用基于人工语言的量化统计方法,并不强调国家与市场主体间清晰的边界,也不对正式与非正式制度规则做本体区分。即便行政主体愿意公开,个人也无法理解以机器语言作为载体的数据集、代码、算法。
一种数字权力与行政权力相结合的治理技术开始呈现,本文称其为数治(governance by data)。其次,数治将颠覆行政程序的参与原则。反思和明晰数字行政的归责逻辑及机制,对于数字行政时代的司法审查及权利救济制度也至关重要。这也正是数字赋能的含义之一。
基于数据处理和算法决策的技术系统构成一个代码所控制的逻辑闭环,当事人无法参与到这一由行政和技术合一的权力作用过程中,他们所能做的只是接受将要到来的命运,而不是参与其中并为自己的权益而斗争。本文所探讨的数治,限于行政权力与数字权力相结合的行政活动领域。
但以数据和算法为技术驱动的数字行政,对上述法治控制技术提出了新挑战。回归事物之本质,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数治场景中的各种违法和侵害风险,究竟来源于技术人员、代码设计者、系统运营者的偏差,还是行政主体的意志、目标选择、技术懒政等因素?数治所带来的问题中,哪些是技术的问题?哪些是权力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反思是构建技术和法律融合视角下责任框架的基础,而判定问题属性、识别风险根源及构成是适用权责统一逻辑的前提。
作为规则之治、理由之治的法治,在逻辑上是通过规则的形式理性及实践理性,来保障个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数字权力与行政权深度结合,甚至数字权力嵌入行政权运行过程,以技术赋能行政,这构成数治的底层逻辑。